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第 2 條
證券商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訂定之證券暨期
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
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
第 58-2 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
證券商至少應每年派員至國外分支機構實地查核乙次。查核報告應於查核
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經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備查。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接獲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之查核報告,自接獲報告之
次日起十日內,應將報告或查核缺失報本會備查。
國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或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應於事件
發生或接獲當地主管機關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二日內通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