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依公 司法及本法核准,不得為之;其審核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並公告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發行新股時,依公司法之規定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前項 之規定,先經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