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 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 ,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證券商申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