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5 條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大學系所以上畢業,擔任證券機構業務員三年以上者。
二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得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者。
三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證基會) 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
四  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
    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  現任證券機構業務員,於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任職一
    年以上,且在修正施行後,繼續擔任業務員併計達五年者。
第 6 條
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得為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者。
二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
    格者。
三  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
    測驗合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