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 138 條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
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一  有價證券之上市。
二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三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四  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五  買賣種類。
六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
    立之方法。
七  買賣單位。
八  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九  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十  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
    露。
十一  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
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