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所之協
調,至少負責一種上市股票未達一個成交單位之應買應賣。
證券商在營業處所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
協調,至少負責一種有價證券之應買應賣。
證券商在營業處所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對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於
持有期間,並應對該有價證券提供賣出之報價。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
本會另有規定外,買賣時應依據分析報告擬訂買賣決策後執行,作成紀錄
,及定期提出檢討報告,並應建立控管機制,規範變更買賣決策之處理程
序。
前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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