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之資金,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銀行法規定辦理外,非屬經營業
務所需者,不得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經本會核准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及轉投資經本會核准一定比率之
    證券、期貨、金融等相關事業。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依前項第四款、第五款運用之資金,其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資本淨值之百
分之四十,且其中具有股權性質之投資,除經本會核准者外,其投資總金
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 51 條
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  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
      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
      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 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
      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 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門職
      掌與分工等項目。
 (四) 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五) 場地及設備概況:應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等項目。
 (六)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應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等
      項目。
三  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四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  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 管理範圍。
 (二) 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 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 資產之管理。
 (五) 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 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 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  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52 條
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  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資金回收計畫、
    被投資外國事業未來三年每年收支盈餘之預估等項目。
三  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四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  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 管理範圍。
 (二) 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 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 資產之管理。
 (五) 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 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 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  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  所轉投資事業概況:應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所營業
    務項目種類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八  合 (投) 資協議書。
九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