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70 年 11 月 13 日)
第 20 條
募集、發行或買賣有價證券者,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