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第 41 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
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
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