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
第 31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除
本會另有規定外,買賣時應依據分析報告擬訂買賣決策後執行,作成紀錄
,及定期提出檢討報告,並應建立控管機制,規範變更買賣決策之處理程
序。
前項之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