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65-3 條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依本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
以之為本法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前項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外國公司應將第一項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