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第 15 條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
第 66 條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
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