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 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