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 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 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 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 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