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29 條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
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
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