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66 條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
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
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