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67 條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
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