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74 條
證券承銷商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
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第 177-1 條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
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