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34 條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
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