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 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 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 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 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