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8-4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