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第 18 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