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第 26 條
二十六、證券商應於信託財產帳戶後加列客戶之財富管理帳號,以資區別
        。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
        及資產配置情形,並應就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留存紀錄。
      證券商與客戶及其他機構間資金之移轉應以帳戶間撥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