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19-1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
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
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
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