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3 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二種:
一、高級業務員:擔任第八條第一項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投資
    分析或內部稽核等職務者。
二、業務員:從事前條第二項各款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
    內部稽核或主辦會計等職務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員擔任內部稽核職務者,以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所認可機構舉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班受訓及格結業者為限
。
第 6 條
證券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
    人員資格者。
二、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三、曾依本規則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
    測驗合格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