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33 條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作契約內容之說明及有關證券買賣
程序之講解。
第 34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
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