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35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
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
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