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證券商交割專戶設置客戶分戶帳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7 條
證券商總公司經證券交易所依營業細則,或櫃檯買賣中心依業務規則為停
止或限制買賣之處置者,證券商應即停止留存客戶交割款項,並於次一營
業日前,將款項撥還至客戶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或客戶實名帳戶,結清客戶
分戶帳。
證券商停止留存客戶交割款項時,應即函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並申報前項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