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於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且納入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辦理。
前項使用規則不得專為特定人之利益訂定,且應注意其合理性。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不得有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與資訊安全
作業相關規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