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於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且納入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辦理。 前項使用規則不得專為特定人之利益訂定,且應注意其合理性。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不得有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與資訊安全 作業相關規定之行為。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 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二、通知符合使用資格之投資人得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並留存相關紀錄。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