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機共置(Co-Location)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於使用本服務前,應自訂使用規則且納入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制度,並依使用規則辦理。
前項使用規則不得專為特定人之利益訂定,且應注意其合理性。
證券商辦理經紀業務使用本服務,不得有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與資訊安全
作業相關規定之行為。
第 19 條
前條使用規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明訂投資人可使用本服務之資格,前述資格得考量證券商營運規模、
    客戶結構及客戶貢獻度等因素。
二、通知符合使用資格之投資人得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並留存相關紀錄。
三、至少每半年定期檢視一次符合使用資格的投資人名單,並留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