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活動,以華僑及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之下列活
動為限:
一、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境外有價證券借貸。
三、外幣資金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