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and Bond Conversion Entitlement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2-1 條
委託人買賣轉換公司債,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專業機構投資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
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所經理之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及期貨經理事業所經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免簽具風險
預告書。
第一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二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機
構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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