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辦理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Public Subscription and Private Placement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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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證券承銷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相關業務者,應與
    本公司訂立委任契約,俾使本公司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相關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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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券承銷商協同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公開申購配售業務時,該證
    券承銷商及該證券經紀商均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
    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指派業務人員承辦前項業務,應以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
    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且已向本公司登記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