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第 34 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
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客戶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方式向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
者,免向參加人提示存摺,客戶原留印鑑或簽名,應以數位簽章為之。
第 35 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
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
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第三十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