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指數投資證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Verification and Disclosure of Material Information of Listed Exchange Traded Note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2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證券商之重大訊息,係指該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證券商或
該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所發生之下列事項:
一、證券商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情事者。
二、證券商存款不足之退票及退票後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
    信情事者。
三、證券商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
    大影響者;或證券商之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
    、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四、證券商有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者。
五、證券商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六、證券商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
    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相關
    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
    大變更者。
七、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
    人董監事、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
    及發生變動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八、證券商有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簽證會計師者。
九、證券商董事會決議停業、復業者。
十、證券商董事會決議解散、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
    ;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
    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
    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
    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一、證券商有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十二、證券商財務或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對指數投資證券發行計畫有重大影
      響者。
十三、證券商分支機構有本條第一款至十一款所訂情事,對其營業有重大
      影響者。
十四、標的指數經編製機構停止編製,或終止指數授權契約者。
十五、指數投資證券之標的指數發生重大事項,對投資人有重大影響者。
十六、指數投資證券有公開說明書所定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
      申購情事者。
十七、指數投資證券分配收益之事項。
十八、指數投資證券申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者。
十九、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者。
二十、其他足以影響證券商繼續經營或重大影響指數投資證券投資人之權
      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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