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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05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
四、關於會員資格之事項。
五、關於會員名額之事項。
六、關於會員紀律之事項。
七、關於會員出資之事項。
八、關於會員請求退會之事項。
九、關於董事、監事之事項。
十、關於會議之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存置交割清算基金之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經費之分擔事項。
十三、關於業務之執行事項。
十四、關於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事項。
十五、關於會計事項。
十六、公告之方法。
十七、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