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會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 一、會員資格之喪失。 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 三、會員之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