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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12 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
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
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
間已有委任契約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