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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51 條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
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
證券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