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172 條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