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174-3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