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