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第 68 條
經撤銷證券業務特許之證券商,於了結前條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時,就其
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證券商;因命令停業之證券商,於其了結停業
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