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英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 之。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