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30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
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
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
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