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18 條
公司之股東名簿,自然人股東除華僑及外國人得以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身
分證明文件所記載之姓名為戶名外,應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
;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
前項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契約或外(陸)籍
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所持有之證券或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證券者,公司之
股東名簿得登記為能明確表彰該證券權利義務關係之專戶名稱。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二個以上戶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