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21 條
股東將留存印鑑更換新印鑑或更換為簽名式者,須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
填明加蓋舊印鑑之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舊印鑑或簽名式,
連同新股東印鑑卡及持有股票,送交公司辦理登記,辦妥登記後於次日生
效。
辦理前項印鑑更換時,因股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設定質權中或已賣
出,而由股東證明具有正當理由無法提示股票辦理者,得免提示之。
前項設質股票,經解除質權時,應即提示股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一項更換為簽名式者,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得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