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22-1 條
股東因變更戶名辦理留存印鑑或簽名式變更者,應填具變更戶名申請書,
填明持有股票詳細字號及股份,並留存新印鑑或簽名式,連同新印鑑卡、
持有股票、變更戶名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由本人送交公
司登記,辦妥登記後,除聲明當日生效者外,於次日生效。
辦理前項變更戶名時,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