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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27 條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而取得該股票股利時,自行辦理
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買進報告書及證券商掣給之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或前手出
    具之返還同意書。
三、已自前手取回之股票。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蓋章欄,得
    以法院判決確定之證明文件、法院和解筆錄或確定之支付命令代替之
    ) ,經核對相符後過戶,並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更名義」章辨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