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行終止、經代 辦股務機構終止辦理股務事務,或經本會命令應委由其他代辦股務機構辦 理股務事務,而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均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新代辦 股務機構簽訂契約後向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備查。 前項公司更換代辦股務機構者,應於本會指定之機構備查函送達公司之日 起算三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並公告。 第一項公司股務事務由自行辦理變更為委外辦理,或經本會命令應委外辦 理,而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者,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