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30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就其保管或登錄之股票辦理過戶,應將其參加人編製之
股票所有人名冊送交公司,記載於股東名簿,視同辦妥過戶手續,不適用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股票所有
人名冊所載通訊地址,逕行通知未辦理開戶之股票所有人,並辦理開戶手
續。
前項股票所有人名冊記載內容及送達公司日期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
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